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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确实是一个经常被讨论到的问题。存在这么几种情况,一是付出一点劳动就有创造性的“额头出汗”原则,现在已经基本被抛弃了;二是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对创作性有较高的要求;三是折中的观点,也就是有一定的或者基本的创作性就可以。《指南》选择的第三种观点,没有明确说创作性应该达到一定的高度,不过从一些条款可以推论出来,比如《指南》2.4条“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与保护。”反过来也就是说还是要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要说到具体的标准,可能还是要在个案中去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