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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概念,没有独创性就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独创性的定义,有时法院也会有不同的认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五条可以作为理解独创性概念的佐证,“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也就是说独创性包含两个方面,独和创,“独”就是独立完成,“创”就是具有创作性。《指南》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独创性如何判断,规定了两个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同时,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理解独创性有这么几个要点:第一,指的是“表达”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比如抽象的节目模式就很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独立创作完成,不是剽窃别人的,如果两个不同的人分别独立创作,恰好创作出的作品完全相同,每个人都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今年有两名美国摄影师就在几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拍摄了公园海浪的照片,两张照片极为相似,这种情况下,两人的照片都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完全是一种巧合,各自享有著作权,当然这种情况非常少见。第三,是创作性,创作过程一定要体现作者的选择、安排和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