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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改编作品是改编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源于原作品,但又不拘泥于原作品。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部分元素的前提下,也应给改编人留有充分的创作空间。对文学作品的改编通常可以是内容的改编,如从一部文学作品改编成另一部文学作品;也可以是表现形式的改编,如把一部文学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漫画等作品。改编可以是对原作品的扩写、缩写,也可以是改写。改编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合同加以约定,防止过度。这个度确实不易把握,在“《九层妖塔》案”中,电影《九层妖塔》取得了小说《鬼吹灯》的改编权,但上映后原著作权人认为改编电影《九层妖塔》与其原作品差别巨大,“过度”改编,是对原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法院认定该电影构成改编作品,未侵犯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改编权的内容边界及独创素材的取舍仍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在签订改编权许可合同时,应就改编作品的行使方式,基本创作构思、表现手法等做一个框架性的约定。